9 月 1 日起,增值税又一项重磅配套新规正式落地—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。这份公告把"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增值税""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不是一回事"这些长期模糊的边界,一条条划清楚了。金航在临沂服务外贸和中小企业 20 年,最常被老板问到的一句话就是:"财务把不征税和免税混在一起报,有关系吗?"——有关系,而且关系很大。真到稽查的时候,该确认的没确认、该转出的没转出,补税加滞纳金一分都跑不掉。
一、先厘清:不征税、免税、零税率,三个"不交税"天差地别
很多老板一听"不交税",就觉得都是一回事。其实在增值税里,"不征税(非应税交易)""免税""零税率"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,处理方式差出十万八千里。先把这张表存下来:
| 维度 | 不征税(非应税交易) | 免税 | 零税率 |
|---|---|---|---|
| 是否属于应税交易 | 否,本就不在征税范围 | 是,但享优惠豁免 | 是,且进项可退 |
| 销项税额 | 不计算 | 免征(0) | 0 |
| 进项税额 | 按有关规定确定可抵扣范围 | 不得抵扣 | 可抵扣、可退税 |
| 发票 | 可开"不征税"普票 | 开"免税"普票,禁开专票 | 开普票,税率栏"0%" |
| 典型场景 | 存款利息、保险赔付、违约金(未发生交易) | 自产农产品、医疗机构服务、门票收入 | 出口货物、跨境应税服务 |
把"不征税"当"免税"混着报,最常见的两个后果:一是该抵扣的进项被一刀切转出,白白多缴税、占压资金;二是该转出的没转出,埋下稽查补税隐患。25 号公告的核心价值,就是把"非应税交易"的进项抵扣边界,明确为正反两张清单,从根上消除这种混淆。

二、25号公告划的线:非应税交易的"正反两张清单"
新规的"非应税交易"概念,源自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新增的"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。25 号公告第一、二条,用正反两张清单把它钉死:
✅ 正面清单(不属于"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,对应进项可以抵扣):
-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——收的赔款本身不征增值税,相关进项照常抵扣。
- 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——捐赠收入不征增值税,进项不用转出。
-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——"钱收了但交易没发生",不征增值税,进项可抵。
- 无偿提供服务(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)——无偿提供服务不征增值税,对应进项可抵。
-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应收账款等债权(不含有价证券)——处置应收款债权,进项可抵。
- 按政策取得、且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——和销量脱钩的补贴,不征增值税,进项可抵。
❌ 负面清单(属于"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,对应进项不得抵扣):
- 销售货物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——境外交易,进项不得抵扣。
- 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——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,但相关咨询/审计/评估等进项必须转出。
- 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,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取得的股息红利——取得分红不征增值税,相关进项不得抵扣。
- 货物期货交易(不含实物交割环节)——投机性的货物期货,进项不得抵扣。
一句话记住:正面清单里"收的钱不交税、但成本进项能抵";负面清单里"收的钱不交税、但成本进项也不能抵"。判断顺序永远是——先看属于正面还是负面,再决定进项转不转。
三、资产重组:金融商品再转让,买入价怎么定
公告第六条给并购、分立的老板补了一个关键口径: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,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,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。
📌 为什么要这样定
重组环节金融商品"不征增值税",如果接盘方日后转让时按自己的"取得成本"算买入价,会和原转让方已免税的计税基数错配,要么重复征税、要么计税基数失真。明确"沿用原转让方买入价",既避免重复征税,也让持有成本链条连续。做并购、分立的老板,这笔账今年得重新算一遍。

四、放弃免税优惠:不能嘴上说,要书面声明+备案
公告第八条明确: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,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《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》,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,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
实务里常见误区是"内部开会说一声、或者跟客户口头说放弃免税就能开专票"。这无效。结合《增值税法》第二十七条,放弃免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享受所放弃的免税政策。当你的下游客户需要专票抵扣、你又想放弃某项免税时,正确动作是:提前拟好书面声明、注明起始时间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,再开票。否则开了专票却没完成备案,优惠放弃不成立,风险全在自己。
五、折扣开票红线:写在"金额栏",不是"备注栏"
公告第十条是高频易错点: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"金额"栏上分别注明的,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;未在同一张发票"金额"栏上分别注明的,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,不得扣减折扣额。
🚨 红线提醒
折扣额必须开在"金额"栏,只在"备注栏"写"已优惠 XX 元"是无效的——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,要按原价全额计税。商业折扣、销售折让、返利性质的开票,财务务必把折扣额和价款并列填在金额栏,别图省事写备注栏,否则多缴的税全是自己的。
六、容易被忽略的几个口径:农产品、门票、电信捆绑
除了上面五条,公告还明确了几个细节口径,临沂老板容易踩漏:
- 农产品销售发票: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。采购方凭这类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。
- "第一道门票"收入:仅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免税;园内特展、专场演出、临时活动另收的门票,不享受免税。
- 电信服务附带赠送: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、终端等货物,全部价款须分别核算,电信服务和赠送货物各自按适用税率计税,不能统一按电信服务缴税。
七、临沂老板的实操自查清单(4 件事)
政策 9 月 1 日施行,而且有追溯效力——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都按本公告执行。金航建议临沂老板这个月就做 4 件事:
八、风险提示:混报的代价,比想象中大
🛡️ 金航提示
该转出未转出:稽查时补缴增值税,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长期挂账还会叠加罚款。该抵扣未抵扣:等于自己多缴税、白白占压现金流。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后,9 部门数据打通已成常态,进销项、合同、资金、社保的比对更密。与其等稽查找上门,不如先做一轮财税体检,把"不征税/免税/零税率"的边界在企业账上先理清楚。

常见问题(FAQ)
非应税交易和免税有什么区别?混着报会怎样?
三者法律本质不同:不征税(非应税交易)根本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,不产生纳税义务;免税本身是应税交易但享优惠豁免,对应进项不得抵扣;零税率是应税交易且进项可退,链条彻底归零。把不征税当免税报,最常见两种后果:该抵扣的进项被一刀切转出、多缴税占资金;或该转出的没转出,稽查时补缴增值税+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。25号公告把非应税交易的进项抵扣边界明确为正反两张清单,正是为了消除这种混淆。
25号公告里"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的6类情形是哪些?进项都能抵扣吗?
公告第一条明确6类:①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;②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;③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违约金等收入;④无偿提供服务(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);⑤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应收账款等债权(不含有价证券);⑥按政策取得且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。这6类对应的进项税额,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不用做转出。
股权转让、股息红利相关的进项税,为什么必须转出?
公告第二条把4类列为"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,对应进项不得抵扣:①销售货物服务等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;②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;③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取得的股息红利;④货物期货交易(不含实物交割环节)。有偿转让股权、取得股息红利本身不征增值税,但为取得这些收益发生的咨询费、审计费、评估费等进项税额,不能抵扣销项税,必须转出,否则构成进项违规。
资产重组中取得的金融商品,以后再转让买入价怎么定?
公告第六条明确: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,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,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。这一规定避免了"接盘方按自身原值、原转让方已免税"导致的重复征税或计税基数错配,做并购、分立的老板需要据此重新核算金融商品的持有成本和后续转让税负。
想放弃免税优惠,怎么做才有效?
公告第八条明确: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,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《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》,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,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仅有口头意思或内部决定无效;结合《增值税法》第二十七条,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所放弃的免税政策。需要下游专票抵扣而放弃免税的,务必提前备好书面声明并完成备案。
折扣销售发票怎么开,才能把折扣额扣掉?
公告第十条明确: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"金额"栏上分别注明的,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;未在同一张发票"金额"栏上分别注明的,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,不得扣减折扣额。红线是"金额栏"而非"备注栏"——只在备注栏写折扣,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,要按原价全额计税。这是高频易错风险点。
今年(2026年1-8月)已发生、还没处理完的事项,按新规还是旧规?
公告第十一条规定: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也就是说新规有追溯效力,企业应当回头复核今年前8个月涉及违约金、保险赔付、财政补贴、股权转让、股息红利、折扣开票等的进项税处理是否正确,发现该转出未转出的及时更正,避免稽查补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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